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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出台15条意见保障非公经济发展

来源:南方日报  时间:2016-05-30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部署,5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出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26日,省检察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发布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意见全文如下。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部署,现就我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坚持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强大活力和创造力。

       二、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保护费”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犯罪,严厉打击杀人、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坚决打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聚众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三、突出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主动融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开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的沟通协调,加快办案进度,最大限度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受到的侵权损失。探索建立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的研究,及时收集审查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指导性案例。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着眼于激发创新潜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潜力,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

       四、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权益的职务犯罪,着力为政府简政放权、实施权力清单等重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国家财政补贴发放等环节,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重大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困难的渎职犯罪,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五、强化诉讼监督职能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事诉讼监督,重点围绕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上下联动等工作机制,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

       六、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立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深入开展检察官进企业活动,采取普法讲座、释法说理、警示教育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强化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创新预防载体、平台和形式,有针对性地推行个性化预防服务,增强预防实效。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和规律,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促进提高依法经营、科学管理水平。

       七、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确保办案坚守法律底线、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问题,慎重妥善处理,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工商联的意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做到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

       八、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的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查办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技术业务骨干的犯罪案件,要严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严格慎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边控措施;必须羁押的,应在事后采取相关措施,为维护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提供帮助。因涉案非公有制企业的招商引资、外贸谈判、重大科技攻关等工作,需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亲自出面的,在关键证据已经固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拘留、逮捕措施。对必须羁押的案件,要依法快速处理,严格控制延长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九、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非公有制企业财产。办案中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轻易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和银行账户;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同时注意采取保密措施。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要明确专人抓紧审查,经审查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需要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十、慎重发布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外宣传报道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对涉及全国、全省知名的非公有制企业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对外报道,确需对外报道的,应当层报省检察院审核,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严格保守办案中知悉的涉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发表有损涉案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

       十一、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建立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先做好处置预案。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账务账册不进行普遍性排查,防止排查调查取证扩大化。对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正在承担重大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努力避免因办案时机不当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传唤、拘传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或依法实施搜查时,尽量避免公开进行,一般不开警车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在侦查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涉案人员提出处理工作、家庭事务的合理请求时,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其通知工作单位或家属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为企业负责人的,因企业生产经营必需,可以为其提供非涉案信息的书面沟通便利。

       十二、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的不实举报或诬告陷害。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应当及时办理。经初查或者立案侦查属于错告诬告的,以及对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涉案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及时主动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十三、严格规范检察机关自身司法行为。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使用涉案企业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乱拉赞助和乱摊派,严禁干预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自主经营行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本级或上级检察机关反映。对检察人员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十四、探索建立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协作配合机制。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联合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共同对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诉求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工商联通报。注重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商联及商会代表中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

       十五、切实加强对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把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导检查、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好经验、好机制。要树立主动发声、立体宣传理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宣传平台,传播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好声音”和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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